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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s赢了商标权 保住了双弧形的地位
2012-02-14 05:45329

为了打击仿冒行为,今年初,Levi’s商标持有人利惠公司在华提起首起“双弧线”商标侵权诉讼,将4家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构成侵权。

据案件主审法官介绍,今年1月,利惠公司同时在北京、上海提起“双弧线”商标侵权诉讼。浦东法院于1月25日立案。本案成为其在华提起的“双弧线”维权第一案。利惠公司在诉状中称,2001年,Levi’s进入中国市场,在上海开设第一家店铺,申请并获得“双弧线”商标的注册,该商标在消费者心中有很高的知名度。

2009年6月,利惠公司发现一个名为Jasonwood品牌的牛仔裤后袋上使用了与Levi’s几乎相同的“双弧线”图案。此后,利惠公司两次向Jason-wood的两个品牌持有人发函要求停止侵权,但对方未予理睬。2010年5月和9月,利惠公司分别在上海巴黎春天新宁店和淘宝网公证购买了13条侵权牛仔裤,再次要求停止侵权未果后,将两个品牌持有人、生产商和销售商共4名被告诉至浦东法院。4名被告中,杭州洪业服饰有限公司和坚持我的服饰有限公司为Jasonwood品牌持有人和经销商,中山沙溪仁信制衣厂是生产商,上海新宁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即巴黎春天新宁店)为销售商。

利惠公司请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品牌持有人删除网络上对侵权产品的宣传,并与生产商共同赔偿损失100万元。收到诉状后,巴黎春天新宁店立即停止了对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

法院认为,原、被告弧线的弧度几乎相同,弧线交叉点在裤袋上的位置也大致相同,足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原告将“双弧线”标识主要用于Levi’s牛仔裤的后袋上,具有明显的识别性。被告在牛仔裤后袋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客观上已造成混淆,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理应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因此判决,4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洪业公司、坚持我的公司立即删除官网和淘宝网上侵权产品的链接,并与仁信厂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庭审现场

“双弧线”仿冒激辩

■袋花图形是否一致

原告提出,从取证的图片上看,Levi’s与Jasonwood的后袋上缝制的袋花都是飞鸟弧形交叉到一起,区别仅是被告的弧形交叉多了一点,消费者很难区别。被告洪业公司、坚持我的公司辩称,Jasonwood的袋花从2005年开始使用,是从字母“J”演变而来。袋花在连接处明显多出10%左右的突出点,从侧面可看出是一个“J”字。且被告牛仔裤袋花的弧度高耸,原告牛仔裤的袋花弧度较平,两者并不相同。

■是否作为商标使用

被告认为,在服装行业,袋花并不作为商标使用;牛仔裤行业都是以吊牌、皮牌作为商标,双弧线袋花并不是商标,也不作为商标使用。原告则指出,被告作为证据提交的部分品牌牛仔裤袋花使用的线明显不同,部分牛仔裤的袋花是贴上去的。这说明,被告对牛仔裤加工工艺的描述是错误的,袋花并非生产牛仔裤所必需。原告举证称,“双弧线”商标1943年即在美国注册,目前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166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如今,Levi’s经典的“双弧线”设计已深入消费者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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