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海关查获假冒“PUMA”商标的运动用品后,黑龙江省五常市对外贸易总公司再次“以身试法”又遭到本市海关的查处,“PUMA”商标的权利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分公司认为商标权益受到侵犯也向其提出了索赔。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侵权行为成立,判令其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进行了“PUMA”商标的注册,是“PUMA”商标的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出口与原告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运动鞋、运动服等,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其侵权行为成立。且在经海关处罚后再次实施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情节比较严重,被告提出系代理出口不是故意侵权的理由不足,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故对侵权后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