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制
合同中就清楚订明油污清除的最终控制权在船东。
二、支付费用
(对于与油污应急组织签订合同时尤为重要)
保赔协会不提供提前预付费用担保。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合同条款中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合理时间内,凭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票付款,会员可以对所提供的服务费用予以担保。这样的担保应有下述限制:
1、确定的美元金额;
2、确定的服务时间限制,即保证支付截止适当的确定时间内所提供应急服务的费用。如果要延展约定时间,展期应有保赔协会的书面同意;
3、具有责任中止条款,规定协会有权发出通知24小时后即可中止责任。
三、保险和赔偿
保赔协会不同意向油污应急组织提供共同保险,也不同意作出把对船东的保险转让合同方的保证。
保赔协会同意以下述形式向QI和OSROs溢油应急组织提供限额赔偿的保险:
1、因合同方完全过失或故意行为,违约、违反法律或法规而对船东、经营人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2、由于船东/经营人的完全过失或故意行为,违约、违反法律或法规而对合同方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3、船东/经营人应对合同方所付的清除费用和因从船上卸油而招致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下述情况除外:
(1)依美国联邦法或州法律可以免责的;
(2)由合同方的完全过失或故意行为引起的责任;
(3)如果直接起诉时,船东、经营人不需负责的;
(4)船东、经营人本可以限责的;
(5)因人身伤亡引起的责任。
建议合同中应有限额,以免使总赔偿责任超过保赔协会责任限额。
四、保证
合同中应订有保证,确保合同方(尤其在清除作业时)得到美国联邦和州批准或具有相关执照。
五、入级资格
与油污应急组织签订的合同应当定有保证条款,确保油污应急组织依美国联邦法或州法律具有入级资格。
六、保险
应确保合同方具有足够的保险安排。
七、法律和管辖权
在选择法律和管辖权方面,最好指定为纽约州法律和管辖。